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 第三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遵循依法規范、客觀公正、依靠職工、尊重權益、協調配合、注重預防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總工會或者地方產業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或者本產業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基層工會負責實施本單位或者本區域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依法支持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與同級地方總工會聯席會議制度,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與健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總工會意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地方總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方面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與同級地方總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應當邀請同級地方總工會參加;在處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總工會意見。 第七條 工會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協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事項進行協商,積極協調勞動關系,化解勞動糾紛。 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引導職工依法表達合理訴求。 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第二章 監督組織 第八條 地方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在用人單位聘請職工擔任工會勞動法